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婚后另一半查出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可以。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新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的条件《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


·起诉离婚回不去怎么办理?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不再像以前那样是一件可能会被人看不起的事情,现在很多人性格不合就会选择离婚,这是对待生活的一种态度。离婚方式有两种,包括诉讼离婚,...


·离婚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一些家庭角色中,女方往往在家照顾家中事务,男方通常在外赚钱养家,那么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女方是否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劣势呢,女方是否有权申请离婚经济补...


·分居必然导致离婚吗,夫妻分居是否一定离婚
    我国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很多人感情不和的时候也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很多人开始疑问分居必...


·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有的人在与对方签了离婚协议之后,有觉得协议中的内容对自己不利,因此就想反悔不认账。那么此时从法律角度分析,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可能很多人不是很...


·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需要几次?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一直是我们每个人所希望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总还是有夫妻因感情破裂等因素而选择起诉离婚,甚至出现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现象。很多当...


·结婚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
    结婚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一、结婚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


·在我国民事诉讼赔偿怎么计算 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免不了就
    在我国民事诉讼赔偿怎么计算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您免不了就会发生一些纠纷。有时候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民事纠纷,当其中一方把另一方,告上法庭的时候,法院在审理...


·养母判养子赔偿抚养费可以索要吗
    一、养母判养子赔偿抚养费可以索要吗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


·婚姻法对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对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