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借条抵押后不算诈骗吗?
www.nj64.cn
借条抵押后不算诈骗吗?
一、借条抵押后不算诈骗吗?
1、借条抵押后不算诈骗,但若是在债务关系确定的时候,并没有说明可以将借条之中标的用于抵押,那么在债务关系存续期限,任意一方当事人想要办理抵押手续,需要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持有效的欠款凭证到欠款人或者欠款地的法院起诉。为了避免欠款人转移财产,可以在立案后尽快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不知道对方有没有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到银行查询。法院判决后如对方拒绝执行还款,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可以拍卖保全的财产、可以限制高消费等。
2、可以从以下的方面来判断借款人是否是诈骗
(1)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审判实践中莫不如是
(2)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审理的所有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均无一例外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而采用貌视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只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也是为了便于今后逃避刑事打击的手段之一。
(3)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
(4)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
(5)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
二、债务关系中与抵押有关的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公民若是在向他人提出借款请求的时候,同时提出可以用自己的房产证为债务关系提供担保,那么借款人、出借人除了需要拟定借条之外,还需要拟定抵押合同。借款人为了使得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带着抵押合同等的相关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案发地
*
<<手机号
*
·
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隐名股东的债权人怎么处理?
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隐名股东的债权人怎么处理?一、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隐名股东的债权人怎么处理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
·
民间借款怎么区分利息和利率
我们知道,在向银行贷款后,不仅需要承担偿还本金的责任,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或者利率。不过,利息和利率并不是同一个概念。那么民间借款怎么区分利息和利率呢...
·
重庆债权债务追讨律师的收费是多少
当我们身陷各种纠纷当中的时候,总是会将过多的希望都寄予在自己找的代理律师身上,为了能够在这场官司当中胜诉,肯定对律师提出来的意见和相关做法都是比较听从...
·
离婚后的婚内债务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婚内债务怎么办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
·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须是上市公司吗?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须是上市公司吗?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须是上市公司吗?可转换公司债券,全称是“可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如果该债券不上市,也不...
·
新婚姻法分居后的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债务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婚姻法分居后的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呢?而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又该如何来承担?关于上述...
·
疫情期间可以延期还款?
疫情期间可以延期还款?疫情期间可以延期还款,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其...
·
超生三胎如何罚款?
超生三胎如何罚款??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
·
几年前借款现在写借条有用吗?
几年前借款现在写借条有用吗?几年前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当时没有出具借条,现在当然补写借条。这种情况,相当于当时借款是口头合同,双方立即履行。现在补写...
·
债权债务结清确认书范文
债权债务结清确认书范文债权债务结清确认书有叫债权债务结清证明,它是证明债务人已清偿完全部债务,债权人已行使完全部债权的书面凭证,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后期...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