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务派遣辞职向谁辞职
www.nj64.cn
劳务派遣辞职向谁辞职
一、劳务派遣辞职向谁辞职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辞职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向其提出的辞职,能接受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只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派遣者向用工单位提交辞职,因用工单位没有主体资格,即使用工单位同意辞职也无效。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务派遣工能转正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对劳务派遣转正做任何的规定,因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转正的说法,劳务派遣工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所以劳务派遣不能转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案发地
*
<<手机号
*
·
销售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是由提成款和基本工资组成的,其中提成款占
销售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是由提成款和基本工资组成的,其中提成款占了很大一部分。但现实中总会有单位会克扣员工的提成款。那么单位可以克扣员工提成吗?若你对此不...
·
派遣工合同到期有补偿吗
派遣工合同到期有补偿吗用工单位不续签,退回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不用补偿。职工无工作期间,劳务公司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工资 如果派遣公司不续签劳务合同...
·
处理工亡的误工费抚恤金配偶的比例是多少?
处理工亡的误工费抚恤金配偶的比例是多少?配偶的标准是40%,其他的亲属会有所降低。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
一、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1、主体的区别大学生就业协议主要是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是没有规定的,对任何单位...
·
最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哪些?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国家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频频发布相关政策。那么最新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
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可以的,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用人单位自用...
·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是否正确?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是否正确?只要有人就会有意见不合,有争议。因为存在着错中复杂的利益纠纷,劳动关系双方更是如此。在发生劳动争议后,...
·
劳动法 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
劳动法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一、仲裁程序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培训期限合法吗?
每年都有大量的毕业生在为工作奔走,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企业的需求,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培训公司,他们利用毕业生找工作的急切心态,让他们签订一些不平等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