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半个月,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公民在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之后,是有可能会受到被责令支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的处罚的。违法者,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若是没有能力去支付罚款,可以按照流程,提出延期或者是分期支付罚款的请求。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必须对方签字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必须对方签字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确认书不是必须对方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发现借条遗失应该怎么办
    发现借条遗失应该怎么办借条的重要性,相信您都是比较清楚的,一般情况下借条是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法律凭证,因此在签订了借条之后,当事人应...


·2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承担多少债务?
    2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承担多少债务?注册资金起一个责任作用,是公司能力的一种体现,比如注册资金为20万元以后要是公司由于负债什么的宣布破产,原来欠80多万那么...


·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吗
    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吗一、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吗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本人是不用为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如果企业有抽逃资金,虚假注册,虚假出资等违法行...


·债权转让需要借款人同意吗
    债权转让需要借款人同意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


·发行企业债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发行企业债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用到大量资金,除了向银行贷款、民间拆借外,企业还可以发行债券。在市场利率低的时候,这是一种非常不错...


·债务人借钱不还会坐牢吗
    债务人借钱不还会坐牢吗,借钱不还怎么办?坐牢,意味着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此时是要留下案底,对日后的生活工作产生影响。那么实践中,要是债务人借钱不还的话是否...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


·应该怎样向企业追债
    应该怎样向企业追债一、应该怎样向企业追债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2)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


·借条里面没有约定要给利息吗
    生活中,许多人由于粗心大意在写借条时忘了约定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还款时向其主张利息,往往会遭到债务人的拒绝,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纷争。那么,...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