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显然是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特别是对于公众的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侵犯,相关情况可以根据是否达到了上述规定的立案标准来进行认定,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也是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一方个人信用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信用卡卡债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任何诉讼都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债权债务纠纷同样也有诉讼时效,那么,对于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法律有...


·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
    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吗?代位权的行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降低债权人的损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时效,那行使债...


·追讨借款有什么风险,追讨借款应注意什么
    追讨借款有什么风险,追讨借款应注意什么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


·合法清债公司被国家承认吗?
    清债等同于追债,一般指非国家执法行政手段完成但经国家工商机关正式注册的专业从事商务调查及信息咨询服务的个人或集体企业进行的债权债务纠纷业务。一、合法清...


·在我国非法集资后自首债务如何偿还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其实各地也发生过一些比较恶劣的因经济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究其根本都是因为非法集资行为在其中作乱,因为有些甚至是打着政府的名...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1、救济性权利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那么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的权利义务的履行...


·离婚诉讼过程中借款应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过程中借款应该怎么办?1、要看这笔借款用于哪方面,是否用于夫妻生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公司主要有两种,一种之承担有限责任一种是承担无限责任,不管是哪一种责任形式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开发行公...


·大股东欠债能否拍卖其股权?
    大股东欠债能否拍卖其股权?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百司的名义借款,且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度法院可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如果是股东个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