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
www.nj64.cn
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
一、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按揭房要如何办理过户
按揭房卖掉要亏20万左右,目前,很多购房者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来购房,然而很多人都知道按揭贷款,但对于自己的房贷利息到底是多少其实并不知道。实践中说的按揭贷款计算方式,其实就是指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的计算。
按揭房过户办理:
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
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二、按揭的房子可以过户吗
房子有贷款是可以过户的,但是二次交易有以下规定:
1、房子的二次交易,就是需要把购买时签订的合同和房屋的产权证书、银行的抵押合同关系变更一下就可以,其实做起来整个过程却是没有那么容易的,首先,购买房产的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要签订购房的合同;银行签订贷款房屋抵押的合同,进行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记录。
2、如果贷款还清之前进行房屋的买卖,则涉及以上五个文本的人名变更问题。
首先,根据房地产法,购房合同是不能变更的,其次,从银行角度,如果贷款是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
3、至于在权属处变更贷款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或抵押权证明书以及产权证,由于目前尚无政策依据而根本行不通。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房源预约合同书签了可以毁约吗
房源预约合同书签了可以毁约吗?通常不可以,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
·
房屋买卖中介费是多少现在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
房屋买卖中介费是多少现在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费和0.5%的保障服务费(担保费)。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1-1.5%,有的时候实在收...
·
强制执行离婚房屋补偿有什么规定?
夫妻离婚时基本都会涉及到财产、房产问题,也存在房屋强制执行情况,但是有前提的,即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执行人申请时,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离婚房屋,房屋被强...
·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
·
小产权房的类型包括哪些
小产权房的类型包括哪些一、小产权房的类型包括哪些具体来说,小产权房可以分为三类,分别如下:1、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
·
新婚姻法对房子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候并不是简单的办理手续,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就会比较简单,但是跟多人是无法商议离婚,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很好的分割财产,就会选择起诉离婚来解决财产分割...
·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
·
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离婚时如何进行房产分配
虽然现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因为新型财产发生争议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房产依然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占有很大比重,毕竟现在的房价普遍都很高,也是离婚夫妻就会出现双...
·
买房子有哪些流程
买房子有哪些流程(一)自我能力评估注意事项:买房应以实际收入情况为基准,不买贵的只买好的。切勿爱面子购买一套超出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房子。每月供房所用...
·
离婚房产公证期限是多久?
离婚房产公证期限是多久?离婚房产公证期限没有确定的规定,但是一般分为3类情况:1、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