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www.nj64.cn
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一、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一)农村已合法建房的耕地
农村已建房的耕地如何确权,主要看耕地的土地属性是不是已经改变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禁止农民在耕地上建房的,但有些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少,部分农民会申请在耕地上建房,在以前农村建房基本上没有人管理,农民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在耕地上建了房子,现在进行确权时,这类已建房的耕地实际上已经属于建设用地了,属于合法建房,是按宅基地的情况进行土地确权的。
(二)农村已私自建房的耕地
有些农民总是以为自家的耕地就是属于自己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在耕地上盖起了房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私下在耕地上建房是违法行为,要被拆除的。耕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禁止建房。像这种农民私自在耕地上建房的情况,在进行土地确权的,管理严格的地方肯定会拆除农民的房屋,然后其本质属性农用地进行确权登记。
二、农村耕地确权的流程
(一)在进行耕地确权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1、熟悉当地农村耕地承包的人员拟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本证工作方案》,明确确权工作组成员、组级承包地(包括历年变动情况)和承包户基本情况、确权程序内容等。
2、召开户代表会议,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政策,讨论事先拟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对确权范围、确权方式、面积、人员登记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确权方案决议,经户代表签字确认。
3、商定具体入户调查时间,并通知农户准备好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入户调查
1、将原来耕地承包的相关合同、资料收回进行登记,无法回收的签订承诺书。
2、填写耕地发包方的调差表,对当地农村的耕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3、制定工作底图,并由农户配合组确权小组和测绘技术人员逐户逐块指界、确认,图解实测后在草图上标注承包户姓名、地块编号、面积,并由家庭承包代表在地籍图上签字确认,做到组不漏户、户不漏地块。
(三)测量制图
1、未流转土地的组由确权工作组人员配合测绘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摸底表进行录入。
2、根据工作底图,对每块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3、流转土地的组按2009年镇国土所与各组认定的边界与面积确认,并形成组级的土地地籍图。
(四)公示审核
农村耕地确权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农户在承包土地地籍图上签字确认。
(五)完善承包合同
调查成果公示无异议、农户签字确认后,由村镇再次审核,审核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完善合同,承包期限以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六)建立登记簿
按照新区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七)发证
耕地登记在册后,由承包农户申请,逐级审核确认后发放耕地承包经营证。
土地确权并不是按照先到先得来进行划分的,而是按照村集体的划分来进行确定。如果有居民在不属于自己的耕地上建房,那么就是属于违法建筑,原耕地所有者是有权向政府进行报备,然后强制性拆除该违章建筑,如果是原耕地确权是属于自己的话,那么则需要向政府进行申请更改耕地性质。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标准
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标准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不同的有关于土地使用的问题,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所补偿的费用是不同的,那么我又该如何处理这...
·
铁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铁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
·
土地使用权能用多久,具体是怎么区分的?
土地着为我国的一类重要资源,对我国的人民百姓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对这类时间的办理时,尤为慎重,就是为了不破坏国家的利益。那土地使用权能用多久,都...
·
土地使用权两人签协议管用吗
土地使用权两人签协议管用吗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和个人都更加关心土地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转让自身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根据...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国有划拨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
·
分户了能继承土地使用权吗
分户了能继承土地使用权吗只要承包期未满,只要继承人属于农业人口,就可以继承。不管是否分户头,都不影响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但...
·
离婚可以在登记地法院起诉吗
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是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
房地产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房地产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众所周知,在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始之前,开发商都会进行招标,那么房地产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呢?很多人都对这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
·
农村土地转包是否需经发包人同意?
农村土地转包是否需经发包人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须经发包方同意。在没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发包方同意,进而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有...
·
房地产未进行网签备案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房地产未进行网签备案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未进行网签房屋买卖协议仍然有效。网签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用...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