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哪些问题?

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哪些问题?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患方提出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并发症的定义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1.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2.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笔者认为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并发症容易与合并症、后遗症、医疗意外混淆。

合并症是指在特殊的生理状况下或者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合并发生了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后一种疾病不是特殊的生理状况或前一种疾病引起的。如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合并乙型肝炎等。

并发症与合并症的区别在于前后两种疾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就是并发症,无因果关系的就是合并症。

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身体机能。后遗症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诊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的,如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能需要外源性激素维持;甲状腺切除后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脑出血或脑梗塞,医疗终结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

并发症与后遗症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并发症发生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或医疗过程中。后遗症发生在医疗终结后。2.治疗效果不同。并发症通过治疗可以痊愈或减轻,临床表现具有可逆性,而后遗症通过治疗,临床表现不能改善,具有不可逆性。

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突然出现的不能预见、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并发症能够预见,部分能避免和防范、部分不能避免和防范;医疗意外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和防范。

二、并发症的分类

㈠根据并发症引起的原因可分为疾病并发症和治疗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又可分为手术并发症、麻醉并发症。

1、疾病并发症是指由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在临床上常见的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肺炎,肝硬化并发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高血压患者容易并发心血管病变、脑血管病变,分娩时亦会引起羊水栓塞甚至产后大出血的并发症,这些都是疾病本身自然病程中可能衍生而加重病情的偶发病况。

2、手术并发症是指由手术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如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

3、麻醉并发症是指由麻醉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㈡根据并发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能否避免其发生,可将其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可以避免其发生的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治疗措施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和防范的;

3.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其发生;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难以避免其发生的并发症。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治疗措施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的;

3.医务人员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其发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避免和防范的认定标准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避免和防范,而不是以具体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为标准。

三、并发症的民事责任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虽可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这是由于临床医学还有许多未知因素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决定的。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防范不等于不防范,由于其事前是可以预见的,医务人员应当事先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尽可能使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如果事先制定并落实了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仍然发生了并发症,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事先没有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或者事先制定并落实的防范和救治方案错误,使可以减轻的并发症加重,患者的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发生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最新的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新的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网络技术发展了,信息传播也变快了。近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每年都有。患者家属在医院门口拉横幅维权的不在少数。其实只要妥...


·医疗事故赔偿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原则是什么?一、医疗事故赔偿原则是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


·医疗过错鉴定期限是多久
    医疗过错鉴定期限是多久?一、医疗过错鉴定期限1、申请鉴定的时间限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一、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


·解决医患有哪些
    解决医患有哪些部门,职责是什么在发生医患纠纷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需要及时、理性的进行解决的,在进行解决的时候,我们是有一定的流程的,而且一般医院也是有...


·医疗纠纷调解怎么办
    医疗纠纷调解怎么办,包括哪些方式当前医疗纠纷出现得越来越平凡,医患关系有着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面对出现的医疗纠纷我们应该怎么办才好?调解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


·骗取医疗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骗取医疗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在我们的生活中,相信您都有过保险的经历,其中最普遍的就包括医疗保险。对于医疗保险,如果我们疏于防范,就有可能发生诈骗...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赔偿有哪些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赔偿有哪些规定一、什么是医疗过错参与度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


·涉嫌非法行医罪该如何处罚
    涉嫌非法行医罪该如何处罚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在基层特别是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时常有所发生。办理这类案件时,常常会对行为人的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认识产生分歧。那...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如何赔付?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如何赔付?现在很多人都有医疗保险,这样生病住院的时候可以报销部分费用,但是当面临重大疾病的时候,医保显得有些不足。为了减轻患病时候的经...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