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www.nj64.cn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一、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对“明知”的认定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然而,由于该条中的“明知”缺乏客观标准和形式要件,纠纷中一些食品经营者以自己并非“明知”为由,拒绝十倍赔偿。因此,在适用该条时如何认定销售者具有“明知”主观过错行为存在一定困难,这也是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难题。本案从立法本意出发,将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销售者“明知”情形加以明确,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销售者“明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不作为过错与作为过错两个方面:
(一)销售者“明知”的不作为过错行为。
不作为过错行为表现在销售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确定经营者是否“明知”应以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这种注意义务是通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经营行为准则。销售者不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有:
(1)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未按法律规定对所销售食品进行完整标识。如食品包装标识上缺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储存食品;
(4)没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其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二)销售者“明知”的作为过错行为。
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在销售者积极主动造假、捏造虚假事实,掩盖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销售者“明知”的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有:
(1)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如销售虫咬鼠啃霉变腐烂食品,销售无保质期、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2)食品经营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故意更改食品保质期、更换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3)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7)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直以来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一旦发现食品存在着,不符合安全标准,那么就应当向有关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否则将会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并且我国法律当中规定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是怎么规定的?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
·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到司法部门报到吗?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到司法部门报到吗?一、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到司法部门报到吗?要到司法部门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
只要犯了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只要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只要犯了罪,那么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样的看法并不准确,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
·
刑事拘留多长时间到检察院?
刑事拘留多长时间到检察院?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这几个阶段,即侦...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受理法院怎么量刑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受理法院怎么量刑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
·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怎样的?
当代社会,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中的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涉及到程序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都是诉讼法,既然是刑事诉讼法肯定是跟刑事有关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都...
·
盗窃罪数额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
在什么条件下能判缓刑?
在什么条件下能判缓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
·
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涉及侵占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罪名的确定是影响量刑的第一要素,直接影响审判结果...
·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多少时间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多少时间?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7天,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