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公司没交社保发生事故要赔吗
www.nj64.cn
根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如果因为公司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的,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将不能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这些损失。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不能依法领取病残津贴。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这些损失。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工发生基本医疗支出时,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则只能由自己负担。用人单位应赔偿该项支出损失。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相关的医疗费用则只能由自己负担,并无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诸如: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待遇。这些自行负担的费用及不能依法享受的待遇损失,理应由用人单位赔偿。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则职工发生失业时将不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依法取得失业保险金,也无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依法取得其他保险待遇损失。这些损失,理应由用人单位给予赔偿。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则职工生育时将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这些损失,理应由用人单位赔偿。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关于交通事故的等级,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主要包括了四个,即轻微
关于交通事故的等级,相信您都比较清楚主要包括了四个,即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现实中,针对不同等级的时候在处理的时候不一样,并且对这...
·
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吗?
一,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吗?虽然逃逸了,但是造成了第三方受伤,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
·
驾驶校车超载由哪里处罚?
驾驶校车超载由哪里处罚?校车安全关系到学生的安全。由于校车每日接送大量学生,一旦发生事故,危害非常大。车辆进行超载后会破坏道路设施,可能导致发生交通...
·
在火车上抢劫要如何处罚
在火车上抢劫要如何处罚一、在火车上抢劫要如何处罚《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饮酒后驾车怎么处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
·
醉驾是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依然驾驶车辆的一种行为。南昌
醉驾是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依然驾驶车辆的一种行为。南昌醉驾新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的处罚等级,根据驾驶车辆种类的不同和醉驾造成的后果的不同惩罚...
·
代通知金和补偿金交个税是否合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代通知金和补偿金交个税是否合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天数如何计算一般可以参照司法鉴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天数如何计算一般可以参照司法鉴定对营养期的鉴定,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出院后,伤情稳定后,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三期鉴...
·
一、交通肇事罪过失罪醉驾能否缓刑?
一、交通肇事罪过失罪醉驾能否缓刑?交通肇事罪过失罪醉驾能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
一、举报公司不交社保到哪个部门?
一、举报公司不交社保到哪个部门?公司不依法给员工交纳社保,建议先收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向劳动局或者社保局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我...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