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般的绑架罪能判几年

一般的绑架罪能判几年

一、一般的绑架罪能判几年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犯绑架罪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罚: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

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不再单独定罪。但是如果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方法进行处罚。

因此,绑架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实际的最轻处罚是不同的,有的是五年有期徒刑,有的是十年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情况有哪些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绑架之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就被查获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轻微伤害方式;

3、绑架之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也没有抗拒抓捕等情节的;

4、绑架之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甚至对人质优待的,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

5、其他的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严重的情节等;

6、犯罪人与被绑架者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存在邻里纠纷,存在社会宽恕的理由。

三、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注意的是,虽然绑罪比一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法定刑要重,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则应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负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诈骗二千万如何量刑
    诈骗二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被刑事拘留过但没判刑会有案底吗
    所谓的案底,一般就是指过去的刑事犯罪记录。一般只有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才会有案底。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中暂时的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并不代表一定有罪。被刑事拘...


·非法采矿罪会被如何处理
    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之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刑法》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怎么处罚?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怎么处罚?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但是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


·2023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1、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一、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属于生产假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根据规定,在构成特征方面:(一)客体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肇事逃逸能逃脱吗?
    根据刑法规定肇事逃逸能逃脱吗?根据刑法规定肇事逃逸不能逃脱,毕竟它是触犯刑法规定的一个具体的罪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


·盗掘古人类化石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盗掘古人类化石罪既遂法院如何判?盗掘古人类化石罪既遂的,法院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


·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
    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单位行贿罪是双罚制,本身就构成了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我国的刑法没有单罚单位的罪名,涉及单位...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