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婚姻期间夫妻写借条离婚时需要共同偿还吗
www.nj64.cn
婚姻期间夫妻写借条离婚时需要共同偿还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离婚时双方分割财产时,如发现一方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一方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离婚财产,保护自己的婚姻财产合法权益。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信用卡欠五万还不上的后果有哪些
信用卡欠五万还不上的后果有哪些?1、信用卡逾期滞纳金。2、逾期利息。用户使用信用卡透支以后,一般有20多天到50多天不等的免息还款期,如果持卡人还款逾期,那么...
·
拖欠货款算诈骗吗?
拖欠货款算诈骗吗?拖欠货款算诈骗吗拖欠货款只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类型,不会构成诈骗的。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申请贷款应该如何选择贷款时间
贷款的时间一般是指申请人在具备了贷款的资格之后,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向银行贷款的时间,也就是贷款的期限。那对于申请人来讲,应该如何选择贷款时间...
·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有哪些您可能都有发现如今的贷款事业正蒸蒸日上。到处都能看到有关贷款的小广告。从几千的小额贷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大额贷款...
·
搬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搬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拆迁的话就意味着不能够在居住以前的房屋需要搬离到另外一个新的陌生的地方,当然拆迁还意味着可以发放相...
·
欠钱被告到法院怎么办?
一、欠钱被告到法院怎么办?欠债被起诉,债务人应当依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可执行财...
·
夫妻婚内欠债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婚内欠债离婚怎么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
·
婚内的债务离婚后怎么还
婚内的债务离婚后怎么还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
·
不打官司怎样催收债务
不打官司怎样催收债务一、不打官司怎样催收债务1、电话催付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电...
·
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债务怎么分配
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债务怎么分配?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用于共同的,就双方承担,如果不是则由债务一方承担。双方共同清偿的,可以协商,如果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不...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