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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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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一、刑事赔偿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1、惩罚性原则
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
2、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3、抚慰性原则
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实际损失额。
二、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1、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赔偿人应当按要求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随着后期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国家行政单位或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所以刑事赔偿案件相对比较少见,在符合刑事赔偿的条件下,不能直接起诉,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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