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夫妻结婚前有必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吗?
www.nj64.cn
夫妻结婚前有必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吗?
一、结婚前有需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吗?
婚前财产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对双方的婚前所得财产进行公证。公证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的效力可以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产生约束,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特别是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财产就有必要进行婚前公证,因为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财产将会算作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因此婚前的财产公证是很重要的。
二、婚前对财产做公证有什么好处呢?
1、可以防止和减少纠纷发生。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就是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对于进行公证的财产不会进行分割的,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进行了婚前公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就可以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查明哪些财产不在分割的范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可以确定自己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这样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夫妻一方婚前对财产进行了公证,也就杜绝了另一方对其个人财产产生不好的想法,避免了为了金钱在一起的婚姻,对于纯粹的夫妻感情是一个良好的维系。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一、打离婚官司请律师费用是多少?
一、打离婚官司请律师费用是多少?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即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
·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
·
外遇一方起诉离婚怎么办?
夫妻一方出轨是夫妻关系的死穴,它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样威胁着夫妻关系。没出轨一方受到的损害较大,一般提出离婚诉讼也都是受害一方。但是,法律中也是允许有外遇...
·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分居多久才能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法...
·
上法院起诉离婚后多久能离婚?
上法院起诉离婚后多久能离婚?如果你想离婚,带着离婚诉讼书两份、身份证、结婚证、50——500元(每个地区不一样的)、感情破裂书面证据。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审...
·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参加诉讼的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参加诉讼的一种公益性质的制度。如果当事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
父母未离婚子女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我们发现,一般在父母离婚的时候,一方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也就是说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子女才需要要求支付抚养费。那现实中,要...
·
一、小三告男方重婚罪成立一般判多久?
一、小三告男方重婚罪成立一般判多久?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
·
离婚后的一方无收入是否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的一方无收入是否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的一方无收入也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的基本义务。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
·
一、濮阳清丰离婚抚养费多少钱?
一、濮阳清丰离婚抚养费多少钱?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