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公司业务章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www.nj64.cn
公司业务章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公司业务章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加盖公司业务章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上加盖业务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决定因素。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应当用合同专用章,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加盖业务章的合同就无效。一般情况下,用业务章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只是合同的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双方都认可,或者事后得到追认,合同有效。
二、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车辆信息详细标明;
2、细节要多多注意;
3、违约责任要明确;
4、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5、售后服务注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一、交通事故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怎么开?
一、交通事故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怎么开?交通事故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兹证明:___(男,汉族,身份证号:)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担任职务,月收入人民币整;在 ...
·
一、买房子强制买车库合法么?
一、买房子强制买车库合法么?不合法。买房必须买车位属于强制买卖的行为,违反了买卖的自愿责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五条还...
·
一、交通事故伤者误工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者误工时间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伤者误工时间规定是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
·
2023玩手机开车怎么处罚
玩手机开车怎么处罚开车玩手机属于违法行为。开车玩手机已经违法,会进行相应的警告并且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在驾驶过程当中驾驶员的行...
·
交通事受害人护理人误工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交通事受害人护理人误工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所需赔偿的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护理天数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确定分两...
·
一、广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广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
·
一、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一般是几万左右,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
·
抢劫罪不交法院罚金会怎么样
抢劫这个词语对你来说听起来是不是有些遥远呢,但其实它离我们的生活还是很近的。因此了解有关抢劫罪这方面的资料对我们的生活还是有所帮助的。我们整理了有关抢...
·
交通逃逸事故怎么处理呢
为了出行方便,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驾车出行,享受舒适快捷的同时也难免碰上一些交通事故,但很多司机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就不知所措了,怀着侥幸心理想要赶快离开现...
·
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要交的吗?
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要交的吗?不需要,已经改为认缴登记制了,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会承担法律责任的。1、在公司注册资本时是不需要验资。根据2014年3月1日新《...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