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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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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指托管人妥善保管好托管人交付的物品,在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返还托管人向托管人支付或者不支付保管费的合同。保管合同中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即只有在承诺有效且双方约定合同不能成立,且寄存人必须将定金交付给托管人的情况下,保管合同才成立。托管合同终止的理由:(一)清算清算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务目的的行为。清算是基于完全清算的原则。(2)取消包括单方取消和双边取消。单方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合同是指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删除还包括同意释放和合法释放。(三)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各自的债权作为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消除。(五)豁免,是指债权人放弃消除合同关系的债权。(六)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二)解除合同的;(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存放标的物的;(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归一人所有;(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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