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享受工伤待遇还可要求民事赔偿吗?
www.nj64.cn
享受工伤待遇还可要求民事赔偿吗
享受工伤待遇是可以要求民事赔偿的,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机构负担工伤费用;
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要求第三人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显然不能按工伤纠纷中无过错的原则处理,而应当适用侵权法律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即:对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而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用人单位也构成对劳动者的民事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既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也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当所涉事故发生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竞合时,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并存而行。况且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得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者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其虽已获得民事赔偿,仍可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冲突,当劳动者因公受伤时,两者可以同时主张。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有何不同?
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有何不同?近年来,随着出台对建筑行规范的各种条例以及各种执法力度的加强,一些人对建筑工程转包和分包的概念还不是十分清楚,从而出现了...
·
一、公司没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一、公司没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1、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
施工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有哪些
施工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有哪些内容?一、违约金的分类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
·
腰椎间盘突出复发算工伤吗
腰椎间盘突出复发算工伤吗?腰椎间盘突出复发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西乡路工伤鉴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员在受伤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是需要按照当地的工伤鉴定的管理办法,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的,由于不少民事当事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会聘请...
·
单位的赔偿金工资含加班费吗?
单位的赔偿金工资含加班费吗?不包括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
·
一、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要缴税?
一、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要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
哪些情况下不能辞退女工
哪些情况下不能辞退女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
·
订立劳动合同分哪几种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分哪几种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
一、试用期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试用期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