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有补偿么 一、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有补偿么?

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有补偿么

一、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有补偿么?

暂时中止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补偿金的,符合以下条件才有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中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如果劳动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因为劳动者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终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像是发生了自然灾害,类似于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只能先中止劳动合同,等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以后双方再继续恢复原先的劳动关系,但公司也没有权利随便中止劳动合同。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企业对员工的高温费不发怎么解决?
    在当今这个社会,高温费用是针对在室外或者是室内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的一项费用,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中小企业,甚至也包括一些知名的大型企...


·用工合同到期申请续签如果写才具有法律效应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还想继续为维持劳动关系,就需要申请劳动合同续签。那么用工合同到期申请续签如果写才具有法律效应?下面就由本网...


·女职工流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女职工流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情况?
    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情况?1、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终止手续。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办理终...


·承包协议劳动关系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承包经营的劳动关系是生活当中是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相关的用人风险,将用人单位的全部劳动关系都承包给其他的公司。有些时候,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以后,针对劳动...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一、最低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最低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费用(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代通知金是否包含绩效工资?
    一、代通知金是否包含绩效工资?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


·工伤鉴定等级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鉴定等级及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鉴定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工程款一直拖欠怎么办?
    工程款一直拖欠怎么办?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