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三点:(1)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2)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3)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在具体把握时,应注意:(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实施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人实施该杀害行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实施杀害行为,均可构成。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立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后果。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前—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后一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继承人杀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总之,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就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该行为的主观要件。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即使因继承人杀害了其他继承人而使继承人实际上可以多得到遗产的,只要继承人杀害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其继承权也就不因此而丧失。但是,只要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其杀害行为既遂或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是指依法负有法定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作为也可构成。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因此,正确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为情节严重,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关键。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只要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如同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一样,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虽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受虐待的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只有继承人的悔改行为,被继承人生前未表示宽恕,或者虽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但继承人并没在悔改表现的,则继承人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做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受法律的保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遗嘱继承分为那几类形式
    遗嘱继承分为那几类形式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


·遗产公证遗嘱有效期多久 一、遗产公证遗嘱有效期多久?
    遗产公证遗嘱有效期多久一、遗产公证遗嘱有效期多久?公证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长期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未出生胎儿没有继承权吗?
    未出生胎儿没有继承权吗?1、也就是说,孩子没下生之前,孩子应该继承的份额先保留。如果孩子正常出生的话,孩子继承该保留份额。如果孩子下生后是死体的话,那么...


·继承遗产分配原则都有哪些
    继承遗产分配原则都有哪些一、继承遗产分配原则都有哪些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


·未婚子女去世后的财产继承是怎样的
    未婚子女去世后的财产继承是怎样的子女死亡后遗产怎样继承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不同的继承方式继承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的要求继承遗产,...


·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小三的孩子属于私生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由于很多人认为私生子是见不得光的,因此对生父的遗产也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不过,从法律层面来看的话,到底小三的孩子...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第二,先死亡的被...


·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子女能否继承
    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子女不能直接继承遗产。除非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也去世的,可以由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这种情况属于转继承。《最...


·遗产继承人有先后之分吗
    关于死者的继承人,相信您都清楚此时可能存在的继承人比较多,但遗产就那么点,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继承一点遗产呢,究竟遗产继承人有先后之分吗?针对这个问题,...


·继承权什么时候可以放弃
    继承权什么时候可以放弃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继承法》第二十五...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