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物业公司拖欠工资后撤走更换公司是否合法?

物业公司拖欠工资后撤走更换公司是否合法?

一、物业公司拖欠工资后撤走更换公司是否合法?

物业公司拖欠工资后撤走更换公司是合法的。拖欠公司之后可以解除原来的物业的合同。小区物业公司主要为小区内的安保、设施设备等提供服务。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主要有安保义务和部分基础设施的委托管理义务。

(一)小区物业公司主要的服务内容

1、小区的安全工作。安全保护义务是小区物业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2、物业的维护。含房屋维护与修理、设备维护与开启;园林绿化、道路、路灯、供电设施、供排水管网、自来水加压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煤气与供热等的管理及维修。

3、综合服务。含治安--防盗、防火与消防、值勤、照看停车;环卫--维护区容、区貌,所属范围内室外公共地方的清洁卫生的打扫与保护及蓄水池定期清洗等;生活服务,含家务劳动、代送病人去医院、代送接幼儿上学与回家、家用电器修理、代换煤气、代收代交水电煤气供热费用、代办保险与交税、代收与分送信件报刊杂志、传呼电话,宣传合理使用房屋与设备的知识,不准污染环境(发出噪音、垃圾乱倒)、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及康乐设施、不准载重汽车进入小区通道、不准在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所门前设摊摆点叫卖等。

4、地产管理。主要禁止在所属范围内私搭乱建、乱占、乱堆等非法使用土地。

(二)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职责

1、合同义务。

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保义务。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小区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3、部分基础设施的委托管理义务

二、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或法人拒不执行法律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便应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就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责任。那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物业管理中违法行为具体种类很多,涉及诸如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种类的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也各有一定差异。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由下列四要素构成:

(一)行为违法。

法律责任一般是由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引起的,因此,违法本身的构成条件,自然应当成为法律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二)损害结果。

损害是指给被侵害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和伤害。损害的形式主要有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和其他利益方面的损害。损害的范围包括直接实际损害和丧失预期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特定利益关系造成了危险或损害,并且危害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度,是构成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有些法律责任中,损害结果不是必要要素。

(三)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是一般的因果关系,而是指某种事实上的行为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某项损害结果不是因某人的行为所必然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就不对该项结果负责。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有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有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之分;因此在把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归于某一违法行为时,必须搞清楚违法行为与特定的损告结果之间的联系,这对于行为定性、确定法律责任种类和大小具有重大影响。

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对业主提供一些的服务的,比如说其中就包括有一些物业的管理服务等等,还有就是保证物业的安全,在此种情况之下也是需要有工资发放的,如果没有工资的话,就存在着违约责任的产生,可以解除原来的物业合同。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工伤认定书送达超期是多久?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必须要进行的鉴定程序,认定申请可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亲友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经受理审查核实后认定部门会发放...


·大家都知道建设工程是一个大投资的项目,所以必须要签署合同来保
    您都知道建设工程是一个大投资的项目,所以必须要签署合同来保证建设工程中责任具体落实,而且雇佣法律顾问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在法律的框架里面进行。那么建设...


·根据法律规定辞退员工还有赔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辞退员工还有赔偿吗?一、根据法律规定辞退员工还有赔偿吗?根据法律规定辞退员工还有赔偿的,如果无故辞退需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


·北京东城区劳动仲裁争议律师业务范围是什么?
    北京东城区劳动仲裁争议律师业务范围是什么?一、劳动律师1、劳动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资质,以劳动和工伤方面为主要法律业务的律师。2、劳动律师的出现是律师...


·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建筑工程定额的概念建筑工程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劳动力、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这种量的规...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一、调阅人事档案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在里面吗?
    一、调阅人事档案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在里面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


·一、工伤认定经过什么流程?
    一、工伤认定经过什么流程?1、申报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


·杭州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某些工作领域的工作是比较危险的,即使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十分小心谨慎,工伤的发生也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事情。我们知道,发生工伤后,要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是需...


·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
    拖欠工程款如何打官司?打官司其实就是诉讼,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问题。如,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选择诉讼是一件非常好的选择...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