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为什么城市土地不确权土地确权对农户、村干部、种植大户分别有什么好处?
www.nj64.cn
为什么城市土地不确权土地确权对农户、村干部、种植大户分别有什么好处?
为什么城市土地不确权?只给农村土地确权?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都是招标拍卖竞拍出去的,用不着确权,农村的土地不同于城市用地,由于其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所以虽然有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及政策的管理和保障,但基本上处于一村一策的状态,在农户土地管理上存在诸多土地纠纷隐患,比如土地的四至问题就常引起邻里矛盾。
而土地确权就在于解决农村里各家各户土地四至不清的问题,明确每一块土地的具体归谁,从而方便基层土地管理。除此之外,这次的农村土地确权针对不同的人群将带来不同方面以及不同程度的好处。
土地确权对农户、村干部、种植大户分别有什么好处?
1.对村干部、村支书等农村基层管理人员来讲,在处理和协调村里土地矛盾上,有了切实的依据,谁家在土地确权中是确得多少地就是多少,可以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2.对承包土地的农户来讲,土地确权之后,自己对于承包地的土地权益有了进一步保障,不仅在日后可以通过土地来进行土地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土地有偿退出等多个方面获得权限,同时即使是进城务工也不用像以前那样担心自己的土地会被收回了。
3.对于去农村流转土地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来讲,可以通过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来抵押贷款缓解成本压力,也能确保自己流转的土地是具有合法效益的,避免了日后的土地纠纷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现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房建设完毕后,并不是自己销售,而是交给代理公司。这种是比较新颖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为了规范各自...
·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有很多特别稀缺的自然资源恰恰是我们能够在社会当中立足的根本,对这些资源必须要进行科学的利用才能够保证经济是持续性发...
·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非法占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
·
房地产纠纷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房地产纠纷办案流程是怎样的一、房地产纠纷办案流程1、房产纠纷属普通民事案件,由原告具状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在...
·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
·
根据法律规定非农户口可以继承耕地?
根据法律规定非农户口可以继承耕地?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一般不能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是什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是什么?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
·
合同诈骗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管辖地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
·
甘肃2023征地补偿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甘肃征地补偿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市政府在对城市的改造进行规划的时候,从一开始就会制定出相应的征地补偿的办法,然后将征地补偿制定的相关补偿细则分配落实到各个...
·
山东省临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
山东省临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山东省临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