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就能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就能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就能离婚?

  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第二次提起诉讼,并不一定能成功离婚。但是因为法院会这样考虑,为了离婚一方已经提起了两次诉讼,说明离婚的愿望强烈,并且经过了六个月以上的冷静期依然选择离婚,可以是双方感情破裂的一个认定点。因此,在实践当中,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较少。

  但是,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可认定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破裂,法院可以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或者是已经有配偶的人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居住在一起的;

  2、有家暴的行为或者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难以戒除的;

  4、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超过两年的;

  5、其中一方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因此,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也是依据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判断,而不是起诉离婚的次数。但是如果有以上情形出现的,可以在调解无效后作出离婚判决。

  此外,如果当事人坚持离婚并且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情况、没有新的理由、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原告方想要继续起诉离婚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起诉。

  最后,在第二次离婚审判中,为了保证离婚判决,当事人必须收集相关证据。因此,如果证据尚无法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法院无法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不一定能成功。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下方在线咨询律师,获取律师一对一解答。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夫妻一方侵权共同财产如何维权?
    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对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分割等,属于侵犯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种离婚前的财产转移是受到法律追究的,法院在判决夫妻...


·一方对离婚财产判决不服怎么办?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闹到离婚的地步时,如果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和平解决的话,就要走司法程序了,一方会进行诉讼离婚。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在财产...


·一段婚姻如果当事人都没有什么激情了
    一段婚姻如果当事人都没有什么激情了,往往最终都是走向离婚。而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在外面乱搞,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自然乱...


·可以和有精神病的配偶提离婚吗
    可以和有精神病的配偶提离婚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


·起诉离婚如何写离婚起诉书
    我国法律中规定,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需要以书面的离婚起诉书来提出申请,当然也是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书写的,这样不容易遗漏诉讼请求。那么此时起诉离婚如何写...


·对国家赔偿决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国家赔偿决定书不服怎么办?如不服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的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提出上诉。不管是什么情况,...


·法院调解离婚后对于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法院调解离婚后对于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一、离婚一般涉及哪些财产类型?
    一、离婚一般涉及哪些财产类型?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的财产是夫妻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家庭析产协议与遗嘱哪个有效?
    家庭析产协议与遗嘱哪个有效?家庭析产协议与遗嘱一般情况下两个都是有效力的,但是如果存在冲突的情况,这下是以前者为准的。订立分家析产协议的目的,是父母基于...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多久?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作用数量稀少,部分价值高、作用范围广。大多数难以再生或成熟周期长,故应重点保护。物种名称被收录在专有名录中,对保护植物非法采伐、盗...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