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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走立案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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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走立案程序是什么
(一)、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1)不符合立案条件;
(2)裁定不予受理;
(3)裁定驳回起诉。
2、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受理后
A.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B.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C.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2)排期开庭
A.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B.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三)、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等;
(4)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四)、达成调解协议
(1)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3)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
A.维持原判
B.改判
(3)发回重审
(4)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六)、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
(2)上诉的裁定: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3)上诉的判决:
A.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B.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C.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D.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E.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F.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G.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H.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I.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J.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K.维持原判
L.改判——发回重审
(8)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七)、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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