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关于遗产继承案由有哪些 一、关于遗产继承案由有哪些?

关于遗产继承案由有哪些

一、关于遗产继承案由有哪些?

1、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二、遗产纠纷律师费用谁出?

遗产纠纷律师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支付。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案由主要就是以上几种,而且案由也不需要原告自己确定,原告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事诉讼状当中陈述清楚遗产继承纠纷的具体情况即可。不同的案由,产生的诉讼费也不一样。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转赠证明怎么写?
    遗产转赠证明怎么写?遗产转赠证明需要书写清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一些最基本的情况,紧接着就是关于转赠的一些财产的基本的状况作出说明。房屋继承人证明中应该表...


·长子能多继承遗产吗,生活困难的人能否多继承遗产
    由于中国的传统思想作祟,在很多时候都会偏袒大儿子一些,因此在子女众多的家庭,其他子女就想知道长子能多继承遗产吗。但要是其他子女生活困难的话,是否也能够...


·一、继子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一、继子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只要继子女没有以下丧失继承资格的行为,其都是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一、通过法院继承遗产的顺序是什么?
    一、通过法院继承遗产的顺序是什么?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


·遗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法律允许吗?
    遗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法律允许吗?1、据《民法典》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一、农村股份继承诉讼标的减少可以退诉讼费吗?
    一、农村股份继承诉讼标的减少可以退诉讼费吗?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


·一、行政退休干部的抚恤金继承可以吗?
    一、行政退休干部的抚恤金继承可以吗?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


·未立遗嘱如何分配遗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未立遗嘱如何分配遗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


·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哪些?
    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哪些?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除去我国《继承法》当中所规定的特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


·胎儿出生是死体继承规定是什么?
    胎儿出生是死体继承规定是什么?一、胎儿出生是死体继承规定是什么?胎儿出生是死体继承规定是关于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续继承。死胎没有继承...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