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什么?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什么?买卖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实际损失的20%。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二、合同违约条款应该怎么写?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责任在进行承担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实际的损失,以及相关的人员,因为违约所获得的收益。所以通常情况下在进行赔偿的时候,都是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百分比例来进行确定,一般都是20%以下。如果过高,法院会介入调整。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合同有效与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它们有什么区别?
    合同有效与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它们有什么区别?在我们的一生之中会签订无数的合同,工作要签劳动合同,购房要签购房合同等等。但是即便是与合同打过很多回交道...


·提前签的合同可以毁约吗?
    提前签的合同可以毁约吗?合同违约后,应该按合同中违约条款约定的内容履行违约责任。如果没有违约条款,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要求其...


·通常在合作合同当中,双方都会就实际合作的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
    通常在合作合同当中,双方都会就实际合作的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在约定期限届满的时候没有进行续签的话,则就会出现合同终止的情况,这个时候其实也是很有必要...


·不动产质押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
    不动产质押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


·合同书的当事人必须是什么?
    合同书的当事人必须是什么人一、合同书的当事人必须是什么人《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方式有哪些
    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方式有哪些?一、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一)协商协商,又称自行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所发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


·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传真是电子技术的一种,在生活中也给人带来了不少的方便。甚至有不少人为了减少麻烦而选择以传真的形式来订立合同。不过,从效力上来看,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算逾期付款?
    逾期付款时间的认定方法,主要分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合同中就约定了付款期限的,以合同中约定的为准。二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付款期限的,合同双方均可随...


·在签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在签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只关心价格,标的等,对于合同内容其他条款却不关注,特别是违约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合同纠纷。那我们...


·股权分割合同需要盖章吗
    股权转让协议不需要盖公司章。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