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流程是什么?

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流程是什么?

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流程是什么?

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为前提。这一点与行政赔偿的单独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有以下内容:

(1)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设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 3 至 7 名审判人员组成。

(2)管辖: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

(3)处理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刑事赔偿程序是需要我们来进行提交申请的,如果我们不提交申请是不能够有刑事赔偿的,并且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案件的诉讼期限,如果超过了案件的诉讼期限那么肯定是不予赔偿的。赔偿决定下来之后会有赔偿决定书,不满意可取上级部门进行复议。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该如何认定?
    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案的认定,运用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的方式正式开始。那么,虚假诉讼罪是什么?虚假诉讼罪该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下面由为您解...


·抢劫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抢劫罪的判刑标准,其实也就是《刑法》中关于抢劫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在确认构成抢劫罪之后,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处罚,而此时的量刑依据也就是刑法中的...


·信用卡诈骗起刑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信用卡的方便之处,就在于它可以透支一部分钱供我们使用,但是在方便我们的同时,也会给很多不法分子带来一定的机会,他们有可能会利用这一点来进行诈骗。那么,...


·诽谤罪四要件有哪些内容
    诽谤罪四要件有哪些内容(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


·团伙盗窃罪主犯从犯是怎样区分的
    随着国家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总是层出不穷。像团伙盗窃案这样的恶略犯罪案件,您在生活中也时有听说,法院在对团伙盗窃案进行量刑的时候...


·犯寻衅滋事罪能否适用缓刑
    犯寻衅滋事罪能否适用缓刑寻衅滋事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只能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就有有机会争取缓刑。当然如果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在三年以...


·故意放火罪处罚标准
    自古以来水火不留情,杀人防火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都是对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非常大威胁的罪行。由此可见,放火罪的危害到底有多大。那么,什么是放火罪?放...


·贩卖多少克毒品就可以判死刑
    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律师办理收案...


·争取缓刑是由谁提出
    由当事人提出。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刑法》第...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