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一、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而实际在不同的省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抢夺的发案率不同。所以,不同省市实际对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要求也不太一样。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抢夺财物后又归还的还会被判刑吗?

一般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成功抢夺的财物的,就已经构成犯罪,抢夺之后又将财物归还的,并不影响抢夺罪的构成,依然需要按照抢夺罪进行定罪处罚。但主动归还赃物等属于法定可以减轻量刑情节,故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成功后归还财物的,一般不影响定抢夺罪,但对量刑影响非常大,往往可从宽处罚,减轻量刑,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慎重对待,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抢夺罪的行为方式是公然夺取。这里的“公然夺取”应理解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其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但抢夺罪的公然夺取没有暴力或暴力威胁作后盾,否则将构成抢劫罪。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几种传播方式
    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几种传播方式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


·犯罪的非既遂形态是危险犯?
    犯罪的非既遂形态是危险犯?不是,犯罪未遂和危险犯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是犯罪的非既遂形态的话,那犯罪嫌疑人是构成犯罪未遂。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


·徇私枉法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徇私枉法这个词相信您并不陌生,但许多人不知道我国法律上有徇私枉法罪这个罪名。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秉持着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案件,对案件的当事...


·被害人刑事抗诉程序规定有哪些?
    被害人刑事抗诉程序规定有哪些?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偷税漏税补缴后还会被判刑吗?
    偷税漏税补缴后还会被判刑吗?会的,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漏税在五万元以下,公安机关立案前足额实缴应纳税款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


·如何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


·盗刷一千信用卡拘留什么后果
    盗刷一千信用卡拘留什么后果盗刷他人信用卡,是盗窃行为,一千元以下还没达到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应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


·刑事减刑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一、刑事减刑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1、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


·前面口供已认罪但是依旧不能判罚的情况有哪些
    在司法程序中口供是有关部门办案的必要环节,那么,前面口供已认罪但是依旧不能判罚的情况有哪些,在实际操作中口供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因此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较...


·终身监禁减刑规定是什么?
    一、终身监禁减刑规定是什么?终身监禁减刑规定是被判处终身监禁是不能够减刑和假释的,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适用终身监禁措施,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