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买卖合同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违约行为依其具体违反合同义务情形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为期前毁约、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
(二)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三)瑕疵履行。买卖合同的瑕疵履行主要指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指除瑕疵履行之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如交付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
(2)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
(3)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二、买卖合同违约如何计算赔偿?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
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计算问题。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违约赔偿计算,在发生合同纠纷时,解决起来则会比较复杂。此时出于对你利益的考虑,建议还是先咨询一些专业的律师,看看该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吗
    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吗?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一、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什么一、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什么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


·入职后多久签合同
    入职后多久签合同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怎样的,应遵循什么原则一、合同的履行程序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


·合同到期协商不续签怎么赔偿
    合同到期协商不续签怎么赔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


·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是否有效
    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是否有效一、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民法典》(自2021...


·无合同被辞退怎么样赔偿
    无合同被辞退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签订村委合同怎样才算无效?
    签订村委合同怎样才算无效?合同必须经当事人签字才生效,如果合同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有哪些一、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及其优点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


·可撤销合同具备怎样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若想撤销合同就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那么,法律中要求可撤销合同具备怎样的条件呢?在具备了这些条件后,您就可以通...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