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离婚案件二审对财产不做处理是为什么?
www.nj64.cn
一、离婚案件二审对财产不做处理是为什么?
一般是因为证据不清,会对财产部分重新调查判决。
二审结束后是向高院申诉,但是申诉成功机率很低,如果你仅仅是对财产分配感觉不太合理,建议你还是不要走申诉程序了,意义不大,如果你有财产没有查清或认定错误的不服,可以走申诉程序,或者看是否符合可另行起诉的情况,比申诉要容易。
二、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条件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调解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违反了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果涉及调解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调解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对于没有分割过的财产要求在当事人发现此财产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此期限的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申请再审程序
1、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2、递交材料
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
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有很多离婚纠纷案件都是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单独的进行审理的,总而言之,二审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做处理肯定是有原因的,具体的原因法庭会当时就告诉涉案的相关人员,主要就是原被告双方。只要案件已经受理了,无论如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迟早是会下来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如何确定离婚官司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离婚官司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
离婚彩礼算不算共同财产
一、离婚彩礼算不算共同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婚姻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
·
签了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1、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
起诉离婚多久通知被告?
起诉离婚多久通知被告?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需要在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
·
怎样确定涉外离婚抚养费数额标准
不管是否属于涉外离婚,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都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这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确定涉外离婚抚养费数额的标准,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
·
一、婚外情后离婚财产分割会照顾无过错方吗?
一、婚外情后离婚财产分割会照顾无过错方吗?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财产分割会照顾到无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
·
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相信您都清楚,如果男女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那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领取到了结婚证之后才可以。如果仅仅是举行结婚仪式的,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
·
结婚彩礼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彩礼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规...
·
一、协议离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一、协议离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
·
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司法救济吗?
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司法救济吗?国家赔偿,不是救济他是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错误,给公民造成一些伤害,国家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弥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