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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标抢注怎样操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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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商标抢注怎样操作维权?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
2、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二、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哪些原则?
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取得注册制度为主,驰名取得为辅;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另外,《商标法》采用的是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果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此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再次,《商标法》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综上所述,知名企业的商标被抢注后,可能给企业之后的市场推广及今后的竞争带来很大影响,企业要尽快做出反应。如果该商标还在公示期,则企业可以提出异议,这是比较快捷的手段,需要准备的证据必须能够证实商标被他人抢注,包括主观及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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