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www.nj64.cn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知识链接: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9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对于法律中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是根据实际的生活场景以及案例结合,以及对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声明。这种免责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们默认的。而且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可以有效的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发地
*
<<手机号
*
·
高利息借款触犯刑法吗
高利息借款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此行为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高利贷逼债各类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擅自...
·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
·
还款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
还款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债务债权关系是需要一些重要的依据来证明的,尤其现在很多人在借钱以后,百般推卸还款责任,破坏了债务债权关系。不过如果双方可以及...
·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的发展,支付宝借贷的方式开始流行,我们知道支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的发展,支付宝借贷的方式开始流行,我们知道支付宝借贷可以通过八种方式进行,最为普遍的借贷形式是蚂蚁花呗借贷。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借贷,...
·
个人欠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个人欠款的利息如何计算银行贷款一般会有利息,个人欠款也可以约定利息。债权人在借钱给他人时,如果要约定利息,对于个人欠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
公司收购债权债务存在的问题
公司收购债权债务存在的问题公司收购债权债务存在的问题首先明确两个基本概念,通常来说,公司收购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大类,实践中也不排除这两种方法并用...
·
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该如何写 大家都知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
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该如何写您都知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再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就可以使债权债务发生转移。但是,你知道债权债...
·
未成年人签的欠条是否有效
从民事行为能力上讲,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多数的民事活动都需要有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未成年人签的欠条是否有效?如果有...
·
隐名股东投资借款纠纷怎么处理?
隐名股东投资借款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这是最有利于双方关系维系的处理方法,有利于避免双方产生更进一步的、不可修复的矛盾。2、调解。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
借款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借款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