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保证合同要确保其有效才能引起合同行为的实施,所以,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要明白什么是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保证合同的无效又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如果包含以下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情形,那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
法律行为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所以,保证合同无效也分为:
1、绝对无效
即保证自始、绝对的不发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形: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解释17、18条)
(2)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解释16条)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解释第4条)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解释第5条)
(6)以下情形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①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③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④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第6条)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30条第
一项)。
注意,这条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有所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只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对于保证人来说,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骗保仅仅构成了欺诈,按照合同法应该是可撤销的合同,但担保法显然是考虑到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试图矫正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倾斜,但却未考虑到保证合同基础关系可能的有偿性,以及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难谓完全合理。不过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担保法应当优先适用。
(8)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担保法30条第二项)。
(9)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解释第40条)
注意,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该事实,债务人的欺诈只能作为保证人签定合同的动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2、相对无效
即承认保证的续存效力,但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
担保法及其解释对可撤销的保证合同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解释41条规定的: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既可以撤销主合同,也可以撤销保证合同,这充分体现了解释对于意思自治采取了的灵活处理方式。因合同撤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保证合同无效的绝对无效的情形较多,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有关的内容,如果已经确认属于是无效合同,则没有再继续下去的必要。所以,我们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要看清合同条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想了解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合同的内容该如何变更
    合同的内容该如何变更一、合同的内容该如何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一般来说...


·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
    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


·一、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风险有吗?
    一、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风险有吗?是有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合同要怎么写?
    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合同要怎么写?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合同要怎么写非诉讼代理合同范本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几条?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几条?在《刑法》中具体对不同的罪名作出了量刑标准规定,法官对罪犯进行处罚就需要在规定的量刑范围内,同时结合实际的犯罪情况作出处罚。那其...


·合同自动廷续一年后对方中途毁约可以解除合同吗?
    合同自动廷续一年后对方中途毁约可以解除合同吗?如果没有约定延长具体的时间,视为无期限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


·用传真件签订合同有效吗
    用传真件签订合同有效吗一、用传真件签订合同有效吗?《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双方怎样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双方怎样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首先约定的事项要合法,其次签订的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签字生效。只有这样的协议书才算法律保护。《民法典》(2021年1月1...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有哪些?如果同一合同的双方互为债权关系,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是权利人行使的一种权利,但不是在任...


·买卖合同解除设立抵押怎么办?
    买卖合同解除设立抵押怎么办?可以诉讼来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非经抵押权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