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第一胎非婚生子女罚款罚多少地处罚的标准不一样
www.nj64.cn
第一胎非婚生子女罚款罚多少地处罚的标准不一样,详询当地计生等部门。例如:《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对未到生育年龄而又未婚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一年的罚款。如女方20岁才到结婚年龄,但是16岁就生孩子了,就是要多收4年的罚款。(二)依法结婚后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按本人2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除了罚款还会收取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标准,一般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具体请参考各地的计生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扩展资料: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民法典的有关全部条款。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综上所述,对于生育第一胎的非婚生子女,其罚款的数目各地的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当地的计生部门会有较为详细的罚款标准。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公民没有按照规定生育子女,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并且还要按照规定依法缴纳滞纳金。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0年?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0年?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
·
宅基地户主去世了怎么办
如果宅基地房屋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该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一、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的日子,即产权。登记之日...
·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湘潭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是...
·
江苏省征地迁坟补偿新标准
江苏省征地迁坟补偿新标准江苏省征地迁坟补偿新标准土地征收的有效条件有三,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依法进行征收。(一)迁坟注意...
·
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
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权如何审批呢?它是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对经营性乡镇企业的入股集资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要由农村组织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批,...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
·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几种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几种一、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几种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而房地产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
·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怎么缴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怎么缴税?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怎么缴税?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
·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