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
www.nj64.cn
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一个有效合同的的主要负责人,并且承担着债务责任的,那么在有效合同的效力下,合同的主要负责债务人承担着一定的债务的关系,如果在这有效合同中有第三方加入的,那么就需要与债务人承担一定的债务关系,共同的对这债务负责,这种就叫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这种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答案是可以的。详细的有以下几点。(1)想要对并存债务承担的消除,那肯定需要以有效的合同债务关系,或者有可以消除债务的关系为前提,并且需要加入的第三方主要承担的债务不变,就是说在承担的债务,不会因为财产的转移而改变。有着一定的承担债务。(2)在有效的效力下,加入的第三方所承担的部分债务原则不需要债权人的点头,不需要有效的书面证明,只需要通知到对方就可以了。(3)第三方的加入并非是债权人的强求,而是自己自愿的,那么第三方加入之后,就要跟着债权人一起承担债务的关系,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也不能想方设法的对抗主要的债权人。(4)只要是并存债务承担有了效力之后,这些需要主要债务的承担人和后面加入的第三方承担并把债务全部偿还之后,才能得以解除其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合同也会被消灭。但是,合同第三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后面加入的第三方可以向主要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关系。所以,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是可以根据具体的规定得以追偿的,当然,需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且也可以申请法律的帮助,完成其对债权人的求偿关系。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报告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报告是怎样的一个企业的发展,经营方面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在企业和供应商之间有着大量的业务往来,也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则通过...
·
夫妻债务怎样清偿,如何偿还夫妻债务 一、夫妻债务怎样清偿
夫妻债务怎样清偿,如何偿还夫妻债务一、夫妻债务怎样清偿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
·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
·
有人欠钱不还可以报警吗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这类纠纷的,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顶多会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从中调解。所以对于此类欠钱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
·
银行放款对方账户查封怎么办
银行放款对方账户查封的,查封金额的贷款,就不能使用了,需要等到所涉及的判决生效了,按照判决处理。查封金额以外的贷款,仍可使用。具体需要联系查封账户的司...
·
公司债券发行金额最高是多少
公司债券发行金额最高是多少?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讨债技巧—围而歼之催款兵法
战场上,要围住敌军,才能无漏网之鱼逃遁,网不拉紧,敌人逃出后就如同放虎归山,它主有死灰复燃的机会。讨债中不设法缠住债务人,影响他的日常工作,他就高枕无...
·
妇妻公司欠债股东要还吗?
妇妻公司欠债股东要还吗?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
·
一个债权人如何执行两个债务人的债权?
一个债权人如何执行两个债务人的债权?一、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多个债务人的债权?1、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
·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公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