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合同关与职业卫生有没有关系?

劳动合同关与职业卫生有没有关系?


1、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


案。


6、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必须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8、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是否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职业卫生培训,是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卫生服务


服务内容


职业卫生服务主要是通过向职工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和向雇主提供咨询来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健康。职业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监测,以判定和评价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中影响工人健康的危害因素的存在、种类、性质和浓(强)度;


2、作业者健康监护,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检查、更换工作前检查、脱离工作时检查、病伤休假后复工前检查和意外事故接触者检查等;


3、高危和易感人群的随访观察;


4、收集、发布、上报和传播有关职业危害的判别和评价资料,包括工作环境监测、作业者健康监护和意外事故的数据;


5、工作场所急救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6、安全卫生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控制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7、估测和评价因职业病和工伤造成的人力和经济损失,为调配劳动力资源提供依据;


8、编制职业卫生与安全所需经费预算,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


9、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0、与作业者健康有关的其它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如预防接种、公共卫生教育等;


11、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职业健康质量保证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检验和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分为10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综合上面所说的,职业卫生对于一个用人单位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必须要求职工出示健康的证明,用人单位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一个好的身体不仅是对自己很重要,对于他人来说也是不可缺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措施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措施是什么?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最为核心的内容,如果施工单位难以保证一项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即使最终提前完成了工程的建...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一、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多久?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多久?(1)、没签合同辞职需要提前说吗单位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缴纳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是怎样的?建筑工程质量倘若不合格,会造成大小不一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那是会有相当严重的后果的,更有甚者会有人付出...


·没有任何级别的工伤还怎么赔偿?
    没有任何级别的工伤还怎么赔偿?一、赔偿费用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费、住宿费。只是享受工伤医疗和...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怎么约定
    很多劳动合同中都有试用期方面的条款约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讲,这个试用期其实也就是相互之间进行考察的一个时期。但这个期限也不宜过长,否则的话就会损...


·合肥市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近几年合肥的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的,从一座破落的小县城发展为现在的创新城市,这其中有多少不易,但是合肥的发展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就尤为突出,...


·济南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从业证书暂存管理办法
    济南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从业证书暂存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到很多专业人员,加强这些人员的管理对保障项目建设非常重要,济南市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特出台了...


·实行计件工资和加班费两者有关系吗?
    实行计件工资和加班费两者有关系吗?当然是有关系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


·劳动合同手写补充部分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手写补充部分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1、手写部分是合同签订时在双方见证的情况下填写后签字;2、手写部分在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处于落...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