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法中偷税漏税数额巨大判几年


一、刑法中偷税漏税数额巨大判几年?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下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偷税漏税当中的数额巨大是要跟当事人或者企业的应纳税额进行对比的,但是为了进一步的缩小贫富化差距,我国的税收制度其实就是收入越高,理应缴纳的税额也越多。但是,当地税务机关第一次查处到自然人或企业偷税漏税的这种行为的时候不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税收制度对此进行了调整。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职务侵占二审罪轻辩护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二审罪轻辩护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持有异议,认为邱立在本案中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


·有期徒刑拘役并罚该怎么处理
    在犯有数罪的情况下,自然需要分别对每个罪名作出处罚,然后在进行并罚。这个时候就有可能出现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情况。那现实中要是法官判处罪犯有期徒刑拘役并...


·暴力催收应该如何判刑
    看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暴力催收致受害人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怎么查拘留人员多久放出来吗
    怎么查拘留人员多久放出来吗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怎么认定?
    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其中就包括了通信自由罪。通信自由罪是指非法将他人信息私自拆开或毁弃,这种行为对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造成了侵害。犯侵犯通信自...


·盗窃拘留七天属于什么类型?
    一、盗窃拘留七天属于什么类型?如果是行政拘留或者是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够成犯罪。如果是刑事拘留,涉嫌犯罪。拘留分为三种。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


·轻微酒驾拘留多久才会被释放?
    轻微酒驾拘留多久才会被释放?轻微酒驾拘留十天左右才会被释放,《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范围是如何认定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范围是如何认定的?只要损害的是公共财产就会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条有哪些内容
    受贿是一种让您十分痛恨的行为,尤其是很多官员利用自己的权职和影响力来进行收取一定的好处,在相关的法律当中对于受贿的处理也是很严重的。那么,利用影响力受...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