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在不同的时间段发现对方有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中规定的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如果在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有要恶意转移财产的动向的情况下,这时候就要细心的去保留另一方的各种关于财产的明细,例如: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他的资金流水,最近的消费小票等类似的证据。

如果离婚时已经经过法院起诉或者未经过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发现另一方已经在恶意的转移财产,那么就可以去向法院申请将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保护起来。

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有一方的人对财产进行转移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与此同时,并且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另一方在离婚时恶意的去转移财产的证据以及线索(其线索可以包括:另一方的身份证号码,他所使用的银行卡号以及他所居住的房子的地址等等信息)。如果另一方知道这件事情后不去配合对方的调查的情况下,对方就可以去向法院申请,让法院的人出面去调查有关联的证据,让法律去判断,最后法院审查后,然后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所以,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这种情况,不是以丈夫或妻子个人的想法为转移的,不可能自己不想让对方分共有财产,法院就一定会这么判决了。既然法律上对部分或少分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除了当事人有以上的这些所作所为,其他的情况下共有财产还是应该均等分割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与老婆分居快两年若要起诉离婚怎么办?
    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但根本原因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会有许多夫妻处于分居状态,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在起诉离婚时...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婚姻有效吗?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确认婚姻登记无效。。违背被冒用人意志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应属无效婚...


·一、离婚后女方没钱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后女方没钱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负有义务一方应当按期给付。如果对方不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子女生活...


·一、夫妻离婚起诉书可以不写财产分割吗?
    一、夫妻离婚起诉书可以不写财产分割吗?夫妻离婚起诉书可以不写财产分割的。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不要夫妻...


·在我国妻子失踪孩子归谁抚养
    在我国妻子失踪孩子归谁抚养社会百态是难以用语言来进行概括的,人在生活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境。但是无论如何总是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法的,不管您遇到...


·结婚登记后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一、结婚登记后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


·二婚家庭一方有孩子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在生活当中,如果有人在二婚的情况下,仍然最后的结局还是离婚的话,那么,其实自己的婚姻之路还是比较充满坎坷的。但是无论如何既然离婚已经成了既定事实,那么...


·法院根据什么判断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根据什么判断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但哺乳期间的孩子...


·怎么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其实也就是指起诉的一方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知道,我国的法院是比较多的,而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件才有管辖权。因此,在起诉...


·一、给孩子的抚养费能算财产分割吗?
    一、给孩子的抚养费能算财产分割吗?给孩子支付的抚养费不算财产分割,在法律上,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是为人父母要承担的法定义务,抚养费和财产的分割也相互不瓜葛。...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