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短信催款诉讼时效中止可以适用吗?
www.nj64.cn
短信催款诉讼时效中止可以适用吗?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时效的进行(含开始进行和进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暂停。广义上时效的停止包括时效进行的停止和时效完成的停止或称时效的不完成两类。但在各国民事立法中所持观点不同,这就使他们在时效中止的发生期间和效力认定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下面将以比较的方式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评析。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各国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有的国家如日本仅就时效不完成予以规定,且其妨碍事由消灭后,须经过的法定期间也有法律专门规定,如其除对因天灾或其他不能避免的事变致不能中断时效时,规定自妨碍消灭之时起二周内,时效不完成外,其余包括未成年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无能力对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利、夫妻一方对他方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未确定等,均规定为在该妨碍事由消灭之时起六个月内,时效不完成。故他们认为,时效的停止是在时效完成之际,因有一定的事由存在,在该事由存在期间和该事由消灭后的法定期间内,妨碍时效的完成。换言之,只有在时效期间的最后阶段有一定事由存在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而不应是在时效开始起算的任何阶段。前苏俄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其内容为“诉讼时效期限只有在本条所列举的情况于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或继续存在时方可中止,如果该时效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可在整个时效期限内中止”。这种不承认时效进行停止的规定,应当说与消灭时效的立法宗旨较为吻合,但对权利人要求较严。有的国家如法国、瑞士等只规定时效进行的停止,认为不论时效时间长短,在时效进行的开始和进行中间,只要有法定事由阻碍,就应使时效期间暂停。这种规定侧重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其不考虑时效期间的长短,对一些期间较长的时效,也规定可在时效进行的开始适用中止规定,则给人有多此一举的感觉。有的国家如德国则采广义的观点,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以时效进行的停止和时效不完成予以规定,譬如,其对延期给付或义务人由于其他原因暂时有权拒绝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以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等家庭原因,就规定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都可中止;而对不可抗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失去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未确定等,则规定该事由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存在方可中止时效进行。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不仅表现了法律调整的细致和精确,而且还反映了立法技术的高明以及法律的公正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可见其与日本民法典规定相似,但在《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在时效进行的任何阶段,只要有法定事由出现就可中止时效进行。相对而言,在我国民事立法体例对家庭原因等是否可为中止事由并不明了的前提下,应当说将中止时效的时间定在最后六个月内发生并无不当。因为如此规定不仅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而且在中止事由消灭后,权利人仍还有相应的时间行使权利,对权利人的利益并不损害,所以没有必要在时效开始后的任何阶段规定都可中止时效。须注意的是,如果该中止事由发生于六个月之前而持续至六个月内的,则也应中止时效进行。然而,随着中止事由的范围逐渐完善,对因家庭原因而使权利人无法或不便行使权利的情况,就得另当别论。这是因为此类事由更多的是考虑权利人不便行使权利这一因素,其均体现为自始不能,而不象不可抗力或权利人因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是以权利人主观上欲行使权利而客观上暂时不能,或者是以权利人暂时客观上根本无法行使权利的标准来衡量,其往往表现为嗣后不能。因此,我们决不能将两类事由相提并论。由此亦决定了我国在完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有关规定时,应以德国立法模式为蓝本,根据不同事由来确定时效中止的发生时间。综合上面所产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止就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用,但对于短信催款,只要对方可以接受得到,那么完全就可以适用这项条款,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同的案件所适用的条款就会不一样。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对于欠条可以写成借条么?
对于欠条可以写成借条么?欠条可以写成借条;但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只要有真实的借贷事实发生,原来写的是欠条,现在要把它改写为借条的话,应该重新写一张规范、...
·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抵押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抵押权人(乙方...
·
挪用公款定罪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
可以说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毕竟有一些行为,在尚未达到规定的定罪标准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那具体说到挪用公款行为上...
·
违法发放贷款罪判缓刑可以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判缓刑可以吗?如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可以适用于缓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
个人借款的合同范本大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资金上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借款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当下的问题,那么当我们向别人或者相关机构借款的时候应该要怎样写借款的合同呢...
·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许多国有企业为了更好地经营企业,让企业更好地适应现代...
·
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
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一、什么是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
·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怎样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怎样的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
·
身份证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身份证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身份证贷款的基本条件有中国大陆的公民;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夫妻债务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夫妻债务是如何认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1、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