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劳动合同撤销的原因

劳动合同撤销的原因,参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欺诈、胁迫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二类: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如欺骗或强迫某人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其从事违法经营等;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如强迫履订劳动合同,不履订劳动合同就扣发应给付的工资奖金的。对于第一类劳动合同,由于瑕疵劳动合同同时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自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强制性规范而归于无效,作为合同可撤销原因的是第二种类型。因此,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的规则,在未来修改时应一分为二,因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除此外均匀为可撤销劳动合同。胁迫是行为人使相对人在缔约时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行为,作为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原因比较适宜,当事人可以通过是否行使撤销权来决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重大误解



误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误解作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是法律为误解人提供救济机会的表现。但是,误解一般是可归责于误解人的,对方当事人对此一般无责任。既然如此,对误解人的保护应是有限度的,不能不问误解的程度一律允许误解人撤销合同。因此,法律只承认重大的误解才是可撤销的原因。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结果是使误解人很可能或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的行为。



(三)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他方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它只是一方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而非主动实施胁迫行为,否则就属于通过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了。一方当事人以乘人之危的方式,故意利用他方处于危难境地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时,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处于一种不自由或不真实状态。因此,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应赋予相对人以撤销权给予救济。。



(四)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显失公平之所以被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是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这对于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均有重要的意义。显失公平从结果着眼的命题,有多种原因可以形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如因欺诈形成的显失公平、因胁迫形成的显失公平、因乘人之危形成的显失公平、因重大误解形成的显失公平,作为独立的可撤销原因,显失公平应是上述类型以外的情形,是受害人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员工在给用人单位造成哪些损失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劳动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是哪些情形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就需要劳动者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


·加班费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劳动者的辞职,企业是否有批准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时,劳动者能否提起劳动合同诉讼?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应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之内?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和初衷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怠于行使...


·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较...


·员工有错在先,公司可不办理离职手续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


·劳务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如何认定?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双方,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在实务中...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