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老人无房产立遗嘱可以吗?

一、老人无房产立遗嘱可以吗?


老人无房产立遗嘱是不可以的,至少其订立的遗嘱之中不得有关于处分该房产的内容,否则该遗嘱即使订立,在其去世后进行财产分割时,参与该遗产分割的主体也会发生纠纷。这无疑就违反了当初订立遗嘱时的初衷,故此在订立之前需要先了解自己的财产范围。


二、房产立遗嘱必须公证吗?


一般情况下,遗嘱可以不用公证。但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以及遗嘱的效力更高,建议对遗嘱进行公证。房产遗嘱只要符合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因为公证不是遗嘱的生效要件。但遗嘱的形式比较重要,公证可以防止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而导致出现遗嘱无效的现象。


但是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无遗嘱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赠。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三、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老人若是并没有自己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或者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此时在订立遗嘱时,是不能处分该房屋的。虽然老人已经成年,但是考虑到其年龄比较大,也需要先确定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之下,才可以订立遗嘱。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购房时推迟拿钥匙有没有违约金
    购房时推迟拿钥匙有没有违约金?购房时推迟拿钥匙的情况下,肯定是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遇到延期交房,首先应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


·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如何撤销备案在备案后
    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如何撤销备案在备案后,如果合同需注销或变更,则买卖双方当事人需携相关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如在中介机构进行签约备案...


·在法律中商品房产权多少
    在法律中商品房产权多少年?如今的房屋也是分为了多种类型的,就包括居民用房、商业用房等等,而一般说商品房往往都是指的居民用房。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法律...


·现如今房价是越来越贵
    现如今房价是越来越贵,能拥有自己的房屋是非常幸福的一件事情,要是自己的房屋发生了房产纠纷,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一般呢我们会有两个办法,一.我们可以通过协...


·房子抵押他项权证期限是多久?
    用房子作为抵押物在银行申请贷款的这种操作应该您都不陌生,因为实际有一多半的人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除了这种做法也别无选择。但是如今的房子抵押肯定是需要有他...


·房屋他项权登记依据是什么?
    贷款买房或者将房产进行抵押都回产生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登记依据是什么,它的含义是什么,是我们应该了解的,这会对以后我们在发生了法律纠纷时给我们技术的...


·怎么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由于过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房屋所有权关系也比较明晰,因此在继承房屋时,往往不办理手续。但实质上,房产继承引起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因此,同房产买...


·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算共同财产么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
    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算共同财产么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


·房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房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形有哪些(一)逾期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交付房屋,这是目前存在的最普遍问题。很多购房者虽然明知开发商逾期...


·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一、经济适用房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