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谓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我们应该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去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充分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这两个基本特征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不同,其着手实施犯罪的表现形态也有所不同。但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我们还是可概括出一些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这主要是以下三点:


1、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例如,杀人犯已经举刀对准了被害人,这表明其杀人行为已经开始了,已经指向了客体,并危及到直接客体的安全。


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例如,举枪瞄准被害者,这个行为只要再稍微进一步,死亡结果就会发生。所以,举枪瞄准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它是可以成为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因此,要在理解分则条文的基础上,把握每个实行行为的着手。尤其是刑法分则规定以某种犯罪方法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犯罪,实施了法定的方法行为,就是实行犯罪之着手。例如,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发出威胁,就意味着着手实行了抢劫行为。


(二)犯罪未得逞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什么为标准?我们认为,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统一的判断犯罪未得逞的法律标准。根据这种观点,结合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我们可以把犯罪未得逞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故意杀人罪,刑法分则规定以死亡发生作为其完成的标志。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而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就是杀人未遂。当然,犯罪未得逞并不是说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而只是说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作为该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未能把人杀死,就是杀人未得逞,但可能造成了被害人伤害的结果。这时,仍应以杀人未遂论处。


2、刑法分则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行为。因此,如果已经着手对妇女实行暴力或胁迫,但未能进一步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交行为,就是强奸未得逞。


3、刑法分则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犯罪既遂。但如果刚动手破坏,就被当场抓住,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危险,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没有得逞,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因此,对于这样的犯罪,在认定其是否得逞时,应注意查明其犯罪行为是否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我们认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来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来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


(2)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公安机关的行动等。


(3)自然力的破坏,例如放火时因刮大风而无法点着目的物。


(4)物质障碍,例如所带工具撬不开门、撬不开保险柜。


(5)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等。


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无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例如误以为被害人在室内而枪击,实际上被害人并不在,误以白糖为毒药而用来杀人,误以为其犯罪行为已造成犯罪结果而停止了犯罪活动,实际上犯罪结果并未发生,等等。


犯罪在中国是必须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犯罪分为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随人未遂也是需要相应的处罚,只是处罚情节稍微小一点。要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最好找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不过律师辩护是需要收取辩护费用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怎么判?
    在我国存在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故意犯罪,他肯定要比过失犯罪严重。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故意犯罪的处罚比过失犯罪处罚严重的原因。当然,在犯罪...


·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
    一、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死刑,自古以来都不陌生的刑罚,被判死刑的人一般所犯之罪都是罪无可赦。古代讲究的是杀人偿命,现代对于死刑有着更严格的规定,甚至有着与时俱进的特点,不同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怎么立案民事自诉拒执罪?
    我们都知道,在有各种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必须要事先了解法院的受理程序和范围,否则可能会面临法院不受理该案件的情况,很多人可能对怎么立案民事自诉拒...


·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
    在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一些物品或信息作为证据来帮助案件的解决,但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刑...


·团伙诈骗犯罪如何认定?
    团伙诈骗犯罪如何认定?一、团伙诈骗犯罪如何认定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


·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刑事拘留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拘留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不是很了解什么是刑事拘留以及刑事拘留的期限究竟是多久。那么,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要讲解一下什么是刑事拘留?以...


·对盗窃罪共犯处罚是怎样的?
    个人偷取他人的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被认定为犯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许多偷窃行为都会有不止一个犯罪人员,对于帮助主犯实施偷窃行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