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企业雇佣童工罚多少钱?
www.nj64.cn
企业雇佣童工罚多少钱?
一、企业雇佣童工罚多少钱
(一)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1、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2、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3、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1)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二、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三)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进行劳动鉴定 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雇佣童工的行为,不能绝对的说就一定是违法的。因为其实法律中也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雇佣符合条件的童工,只不过从大部分情况来看,企业雇佣童工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操作。根据规定,就需要对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而企业在雇佣童工之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比较大。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暑假工离职需要提前多久打辞职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临时工辞职的问题分为三种,同时每一种情况的离职时间又是不同的: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处在试用期的临时工辞职。这样的临时工辞职的话,应该按...
·
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
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
·
索要工资提供哪些证据
在单位拖欠工作或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通过一些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索要的。但要想获得工资,那么就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行。现实中,究竟劳动者索...
·
工伤的认定要件具体是怎样的(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工伤的认定要件具体是怎样的(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工作期间,包括法律规定和单位要求的时间,工作场...
·
因公外出工伤赔偿程序是什么?
因公外出工伤赔偿程序是什么?1、工伤报告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2、工伤认定程序。单位...
·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
·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离职有哪些依据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离职有哪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员工下班多长时间出事故不算工伤?
员工下班多长时间出事故不算工伤?一、员工下班多长时间出事故不算工伤?法律上无此规定,只要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都不算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
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受理举报后如何处理?国家相关部门在对开发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后,会批准其开始建造某工程项目,由于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一方...
·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违约解聘的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违约解聘的条件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