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销售假药品涉嫌什么罪名?

销售假药品涉嫌什么罪名?销售家药品涉嫌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也就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界限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二、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综上所述,在药品的市场中只有被经历了国家严格的检查和筛查才能被认定为是合格并且对人体有利的药物,只要不是在在这个正规药物范围内的药都是假冒的,一旦有人为了赚钱而进购了这些假药卖给别人或者依靠自己生产出来就是严重的犯罪。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海关偷税漏税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海关偷税漏税判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是指哪些
    《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是指哪些?(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2)犯罪客体,指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规定是什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一)麻黄...


·非法采矿罪判几年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为什么批捕
    一、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为什么批捕?批捕未成年人的原因说明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批捕条件,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条件主要是:1、有证据证...


·现在非法盗墓可以判死刑?
    现在非法盗墓可以判死刑?不会的;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讯网络诈骗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通讯网络诈骗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犯罪的预备行为构成犯罪吗
    犯罪的预备行为构成犯罪吗一、犯罪的预备行为构成犯罪吗?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一、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


·自首认罪被判无罪的意义如何?
    其实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来说,自首可以说的上是一条很光明的路。因为犯罪的行为确实是已经实施了,这个是没有办法更改的。所以行为人如果自首,国家机关还...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