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
www.nj64.cn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但是,但是宅基地也不是分到农民手中,就会永远归农民使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有下面一些情况:
一、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种情况。
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或者把宅基地转让给城里人等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农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4、如果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也会被收回。
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
综上所述,村民使用宅基地应该按照规定,合理的使用。如果政府部门因为公众利益要征收宅基地、村民死亡、村民违规将宅基地转让或者长期不用的,政府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对于村民违法使用的,在两年内不会再批准新的宅基地。
<<案发地
*
<<手机号
*
·
购买土地使用权需要确认哪些内容呢?
购买土地使用权需要确认哪些内容呢?虽然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土地使用的凭证,但是难免还是会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的纠纷发生。为了避免发生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一样?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一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事物都需要证件证明,于是就出现了大大小小许多的证明。比如土地证明、房产证这两者就有许多人会...
·
农村宅基地继承分割是否合法
如何能合法的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继承权,农村宅基地到底能不能分割。这个问题是这些年的热门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很多人都对这个问题有很多的疑问,那么农...
·
2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怎样的
2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怎样的一、2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怎样的(一)国家所规定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1、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
·
重庆市 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如今社会,城市的面积是一年比一年扩大了,城市周边的很多耕地都被征用,很多农民都失去了生活的来源。那么国家在对于这类事情上其实是有着相关的严格的补偿标准...
·
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多少年?
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
·
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算
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算一、补偿金类目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
·
铁路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铁路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和流程是什么?一、铁路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
·
国有土地使用证赔偿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若是政府将您所在的土地进行征收拆迁时是会得到相应的补偿的,并按照相应不同的方式进行补偿。那么,拆...
·
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吗?
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吗?一、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吗?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协议离婚程序—条件: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