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应收账款质押一般涉及三方主体:质权人(主债权人)、出质人(一般为主债务人)和主债务人的债务人(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当出质人并非主债务人时,则有如下四方主体:质权人( 主债权人) 、主债务人、出质人和出质人的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根据《民法典》第425条,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可推知我国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由于以应收账款出质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与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并非一致,因此当出现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要实现应收账款质权时,需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一、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起同时到期
此时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直接收取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但实际上质权人与次债务人是通过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即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通知次债务人,由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
2、当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而质权人与出质人无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此时,质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质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举证证明出质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法定事实。

(2)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以出质人或者次债务人为被告,根据该解释第20条规定可知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质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权一旦依法设立,质权人就取得了以应收账款协议折价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除了以应收账款折价需要与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质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有关拍卖、变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成交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通知次债务人,自通知到达次债务人之日起,发生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二、应收债款的清偿期限先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到期
此时,若次债务人已清偿其与出质人之间的债务,则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权因客体的消灭而消灭,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上的代位性之规定可知,此时次债务人所清偿的债权金额应当视为担保物的替代物,质权人对此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出质人是否履行到期债务还不得而知,质权人亦不得要求出质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因此,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以出质人所收取的款项提前清偿,若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请求将出质人所收的款项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规定可知质权人应当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提存申请。
三、应收账款的清偿期限晚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
此时,若次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质权人可以按前述(二)中所列方式实现质权。
若次债务人未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质权人亦无权要求次债务人提前履行,此时应收账款质权仍然存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质权人需在应收账款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质权。若两年内无法行使,则质权人丧失质权。因此,债权人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权之时,就应当特别注意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以免因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在自身债权期限的两年后才到期,而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以上三种方式,但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我们建议您一定要理清债务关系,在质押合同签订前事先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您在必要时咨询律师,合理规避风险。想了解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无抵押免担保贷款不还怎么样 在进行贷款的时候,无论是选择哪
    无抵押免担保贷款不还怎么样在进行贷款的时候,无论是选择哪种贷款方式,我们要注意,一定要进行及时还款,否则会产生严重的后果。那么,无抵押贷款是否是真的...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2023中是怎么承担的??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中是怎么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信用卡欠款额度多少才勾立案侦查?
    一、信用卡欠款额度多少才勾立案侦查?信用卡欠款额度5000元才够立案侦查。因为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起刑点没有制定,但依据参考诈骗罪的...


·挪用公款定罪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又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争议问题非常多的一种犯罪,因此对办理此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给予关注、分析,以求取得...


·信用卡欠了5万没能力还怎么办?
    信用卡欠了5万没能力还怎么办?信用卡欠了5万没能力可以选择分期或者最低额还款,持卡人只需承担一定的手续费或利息,并不会影响个人信用;如果是一点还款力也没有...


·招商银行抵押贷款利息怎么算?
    招商银行抵押贷款利息怎么算?招商银行抵押贷款利息怎么算?抵押贷款如今已经变成老百姓获取流动资金的主要手段。抵押贷款通常是贷款者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


·继承人如何不继承债务?
    继承人如何不继承债务?不继承债务可以出具放弃继承证明,放弃继承财产也就意味着放弃债务。放弃继承,又称“继承的抛弃”。是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借条需要备注已收款吗?
    借条需要备注已收款吗?借条是否需要备注已收款,法律上未规定,一般不需要,因为可以按照转账记录来证明借款到账的行为。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债务要怎么处理?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的公司,而且这个股东是一个自然人。那么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债务要怎么处理呢?如果债务是法人代表个人所欠,那么就应由法...


·欠钱强制执行仍不还怎么办?
    1、强制执行,可对方没有钱。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种是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2、拒绝不执行法院判决,债务人借钱不还,在债权人是通过法院诉讼拿到了判决书后...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