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公司和分公司合同变更可以吗?

公司和分公司合同变更可以吗?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仅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修改,学说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合同变更的“同一性”决定了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内容的改变而不包括主体的变化。如果是主体的变化,则变更后合同失去了同一性,相当于合同的转让,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二、合同变更的类型合同的变更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遵循法律关系变更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的变更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包括法律行为以及法律事件。在合同变更中,法律行为包括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单方法律行为,而法律事件则包括依裁判变更和依法律规定变更,以下分而述之。1.依法律行为变更(1)依双方法律行为变更合同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然地可以依双方法律行为发生,即《民法典》第五章规定的协议变更。(2)依单方法律行为变更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1款),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其一,一方依己意变更合同内容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形成权的行使即为此种情形之著例,另外,如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了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一方可以变更合同,则当此情形出现时,一方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二,一方依己意变更合同虽无法律支持,但在其执意变更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2.依裁判变更依裁判变更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来对合同进行变更,但最终是否变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决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裁判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于此种变更权或撤销权的存在会使得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而有存续期间的限制。二是违约金的变更。如允许违约金可由当事人任意约定而无法调整,有可能使违约金被滥用而有违合同正义的理念。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当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三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变更租金。此特定情况有两种:其一,承租人自行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可以请求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其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以上减少租金、延长租期以及不支付租金都是法律规定的可请求变更合同的情形。当双方达成了一致后也是会通过签订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约的行为后都将会给对方的权益造成一定的侵犯,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在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将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同时被侵犯方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一、基金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一、基金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基金公司的设立和开业都经过中国证监会的严格审批,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后台系统、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且...


·公司疫情期间的社保怎么缴纳
    公司疫情期间的社保怎么缴纳疫情期间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控疫情的措施,为了减少人群聚集带来疫情的感染,有很多企业都不得不延迟复工,同时也有许多的机构和...


·分公司不能做合同专用章吗
    分公司不能做合同专用章吗?1、分公司是可以做合同专用章的,分公司无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分公司有独立的缔约责任,可以刻...


·如何解决绿色企业融资问题?
    如何解决绿色企业融资问题?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下,绿色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对于它们中的大部分来说,资金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怎样获取...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都说职务越高责任越大,在如今,每家公司不管大小企业,都是由员工和公司高管组成的,像我们这些小员工都会觉得公司的高管都...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


·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国家制订公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经营管理中各方的共同利益。公司中存在着大大小小的股东,这些股东根据自己的投资...


·2023贸易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贸易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2018贸易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准备资料首先要准备好所需要的资料,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法人简历,最好先请好一...


·合同签约主体分公司有这个权利签吗?
    合同签约主体分公司有这个权利签吗?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


·公司法股东知情权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知情权是怎么规定的?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股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是重要参与者。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享受各项权利,其中就包括知情权。这是一种...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