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物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7、检查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8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检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10、检查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协助施工单位督促检查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2、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予案。
1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14、核查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
鉴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的内容较繁琐,我们就先给您介绍该细则里的部分内容。您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这部分的内容共有16条,对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安全监理部门建设强制性标准来确保施工设计方案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项目管理的检查人员必需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同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对可能造成损害的作业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愿意调岗被辞退要给补偿么
    员工不愿意调岗被辞退要给补偿么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的,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没有书面化的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双方口头有协议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


·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有什么相关规定
    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有什么相关规定一、公司员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条件(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对于婚后看对方工资条算侵犯隐私吗?
    婚后看对方工资条算侵犯隐私吗?不算侵犯隐私,工资条对每个个体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但是否构成隐私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工资收入就是共同财产...


·在我国在工地上受伤死亡没签合同怎样赔偿呢?
    在我国在工地上受伤死亡没签合同怎样赔偿呢?一、在我国在工地上受伤死亡没签合同怎样赔偿呢?1、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劳动法》一直是用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一部,并没有最新出台。只是有一部《劳动合同法...


·员工主动提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在如今的社会,一些单位的人事流动都比较大,员工因各种原因辞职是比较常见的。我们知道,被单位无故辞退可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不过,如果是员工主动提辞职可以...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市政工程是一个城市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工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市政工程是一个城市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园林工程等。市政工程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建设...


·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本身劳动合同存在的真正意义是为了规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劳动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更应该能够有效的和谐的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产...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