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www.nj64.cn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违反负责业务的规定的话,依然是需要承担这违约的责任的,因为负责义务他必须要依附于合同当中的主义务才能够存在,除此之外,至于规则原则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规则。严格界定服务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它是相对于当事人间明确约定的合同主义务而言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对附随义务作了非穷尽的列举,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附随义务的范围并不能无限扩张,尤其是不能脱离合同的性质、目的,而必须依附于主给付义务,否则,将会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陷入极不对等的状态。就本案而言,经营者所要承担的合同主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约定的住宿服务,车辆保管义务并不属于住宿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范围,理由如下:第一,附随义务必须依附于合同主义务。本案中,附随义务的范围相应地就应界定在让消费者有能力享受住宿服务的范围内,如在经营者管理范围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等。但车辆保管义务显然并不符合这样的要求,因为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保管车辆并不影响消费者享受住宿服务,实践中,很多酒店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对于四星级以上的酒店才有配备停车场的强制性规定。第二,附随义务是经营者基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依据诚信原则等必须履行的,换言之,经营者履行附随义务并不以消费者履行合同外义务为前提。而本案中,若要经营者履行保管车辆的义务,必须得以消费者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为前提,如车辆的牌号、停放位置等,否则经营者根本无从保管,而消费者的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住宿合同外的义务。换个角度来看,若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而经营者允诺予以保管,则双方即成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那根本没必要用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来约束经营者了。所以,若某项义务的履行必须受到其它法律规范的调整,则该义务一般并不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第三,从住宿行业的实践分析,客人没有交付保管的物品,视为自我保管,自己应当承担其风险责任。同时,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即便客人与店方有保管合同关系,客人作为寄存人在交付的寄存物中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寄存人应当向作为保管人的店方声明,并应由店方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类物品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仅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应自担未声明造成的超出一般物品价值的损失的风险。所以,在住宿合同中,店方不可能有为客人保管或看管自身携带的物品的附随义务。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违反合同义务即违约,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形下,对于是否违约的判断标准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即对于违约方而方言,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附随义务虽然是因为主合同的存在而产生的,但对于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能套用违约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理由是:第一,附随义务与合同主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一些义务,而且对方往往并没有因一方当事人履行附随义务而提供相应的对价,若对附随义务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制,则造成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第二,实践中,往往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合同相对人违反附随义务,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损害的直接原因在于第三人侵权,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而间接导致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疑有颠倒主次之嫌,对于合同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大家对于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主义务是比较清楚的,比如说在购房合同当中,当事人需要履行到的义务,就是交付房屋的义务和交付房款的义务,但是随之而来的有一个附随义务,就是比如交付相关的钥匙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3、94、95、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
·
违约人有合同解除权吗?
违约人有合同解除权吗?违约人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履约的过程中存在成本过高的或者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
·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红木家具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
合同书的当事人必须是什么?
合同书的当事人必须是什么人一、合同书的当事人必须是什么人《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
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效力,合同怎么写?
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效力,合同怎么写?一、特许经营合同备案效力的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
离职可以当天解除合同吗?
离职可以当天解除合同吗?其实如果是个人离职,就已经算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只需要个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是一般情况,个人就需要通过递交离职申请然后单...
·
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吗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
·
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吗?
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吗?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有欺诈或者通过强制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只要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可以取消合同的效力,所...
·
货运合同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货运合同承运人注意的事项一、货运合同承运人注意的事项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
合同履行之后发现合同标的物瑕疵怎么办?
有的人因为对《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规定并不了解,而一开始履行合同的时候其实也还没有发现问题,当合同履行到差不多的时候,却发现了合同标的物...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