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缓刑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www.nj64.cn
缓刑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条第二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撤销原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后能否再次宣告缓刑的问题,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对此认识不同,笔者发现也有部分法院就此争议给《人民司法》投稿咨询,但《人民司法》编辑部的答复也前后矛盾,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二、缓刑适用的条件《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的六个必备条件是: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对同时具备上述六个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对于已经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或者发现漏罪的,前者是继续危害社会,已经有再犯罪的危险,后者是没有悔罪表现,没有如实全部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属于认罪不尽和不实的表现,二者均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的实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均不得再次宣告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上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适用于缓刑则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又存在新的犯罪事实的,则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单位走私情节严重量刑标准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事处罚措施是什么?
军人的天职是服从指挥,对于上级的指示,必须要严格执行。这本来是优良的作风,可是却被一些人谋私。一些军队干部滥用权力,指挥下属违反规定从事某些活动,这种...
·
不予行政拘留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不予行政拘留情形主要包括哪些?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
故意杀人罪造成重伤怎么判刑
故意杀人罪造成重伤怎么判刑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主要包括:...
·
无期徒刑与终生监禁有什么区别
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可以说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终身监禁这个词,而针对也是那种比较恶劣的贪污受贿犯罪。但在普通人的眼里,可能一直认为无期徒刑与终生监禁就...
·
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死刑
多数人的观念里面,还认为杀人的就应该偿命。但在现代法制发展的大趋势下,将逐步减少死刑。虽然有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我国依然保留了死刑,但同时规定了...
·
应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定途径解决的就只有诉讼这一种吗
应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定途径解决的就只有诉讼这一种吗?1.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只有一种,即通过法院判决。2.如果犯罪罪行轻微,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但这种比例...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贪污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贪污吗?不属于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
·
无罪辩护与自愿认罪间的选择怎么认定?
一、无罪辩护与自愿认罪间的选择怎么认定?有犯罪事实的,则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只能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就可以不用坐牢了吗?
不是不用坐牢,只有过了一年的考验期才能决定是否要坐牢;有期徒刑3年缓刑1年,简单的说,就是在判决后的1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3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