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当事人约定借钱不给利息是否可以
www.nj64.cn
当事人约定借钱不给利息是否可以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乙打了借条,一年后归还,借条上没有说明利息。因此,乙只需要还10万元本金,不用还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这条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出借人需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是多少;二是法官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利息高低。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一年,要求年底还15万元。按照新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即乙一年后最多只需向张三还13.6万元,另1.4万元利息还款无效。
4、“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甲借给乙的本金就是90元。若是算利息,只能按90元为基数计算!
5、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我国《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而是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乙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
6、借款合同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4种: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是否就借款约定利息,可以根据协商确定。法律中没有强行规定借款必须要支付利息,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息的话,那么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当然,当事人约定借钱不给利息也是可以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每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构成要件,而在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往往就要判断是否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对于挪用公款罪来讲,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挪用...
·
债务人逃债怎么办
债务人逃债怎么办遭遇债务人逃债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维护权益:1、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
欠条样本,欠条的写法是怎样的
一、欠条的写法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一)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
·
夫妻离婚债务过错方怎么分?
夫妻离婚债务过错方怎么分?夫妻离婚债务过错方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由过错方自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
·
什么是股东贷款?
什么是股东贷款?公司如果短时间内急需用钱,可以让作为公司主要受益人之一的大股东申请贷款,来周转资金,但有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股东贷款?股东贷款协议也不知...
·
挪用公款共犯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挪用公款共犯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一、挪用公款的共犯的证明标准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的共犯的区分:(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
·
债权人起诉的证据有哪些
债权人起诉的证据有哪些一、债权人起诉的证据有哪些债权人起诉需要的证据有: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
·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样本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样本借贷案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王??????,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市??区??路,身份证号码:???,现经...
·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我国民事的相关法律对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债权债务关系不会无故消灭。但是,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则会产...
·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怎么做?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怎么做?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